一、为了推动校园文化建设,丰富校园文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校园文化活动的管理,根据2009年8月17日《关于加强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举办集体活动坚持落实“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活动内容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扰乱校园正常秩序。全校性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保卫处负责。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举办大型集体活动要有安全工作预案,并报保卫处,协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三、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等公共活动以及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校保卫处及有关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保卫处及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二十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活动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四、各单位(部门)如需在学校大门、主要道路或建筑物上张贴、牵扯宣传标语(横幅)应在72小时前经保卫处与相关单位(部门)的批准,事后要及时撤掉。告示、通知、启示、广告、活动海报(含气球、彩虹门)等,应当张贴或安装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保卫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