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员购买本市中心城区商品房申办户口

作者:时间:2019-09-16点击数:

外地人员购买本市中心城区商品房申办户口

一次性告知书(B)

审批事项名称

外地人员购买本市中心城区商品房申办户口

项目编号

 

申请方式

窗口申请

审批部门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承办人

 

联系方式

 

/书名称

准予迁入证明

收费标准

首次办理不收费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年满16周岁、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我市中心城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开发区和化学工业区)购买首次交易商品房,2008111日以后签订合同(含111日签订合同),总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和住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1996107日以后-20081031日以前签订合同,其购买住房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二手房、办公及经营性用房等),可申报3名(购房者本人、配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2、本市农业户籍人员,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办理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3、除夫妻共有外,其他房屋产权人共有的,需按房产证上所占比例分割,达到标准的一方,方可办理。

4、房主只能享受一次购房入户政策。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经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并盖章的《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3、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合同和全额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

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

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相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4)对非婚生子女,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申请人系离婚后再婚, 携子女随迁的(申请人有抚养权),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文书。

7、夫妻一方或双方均属学生集体户口的,需出具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A4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

工作流程

1、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领取或从网上(武汉市公安局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下载《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审核;

3、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申报单位/个人信息

/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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